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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涉案物品價格評估人員持證上崗暫行辦法》的通知

編輯:admin   瀏覽次數:次    更新時間:2023/2/24 16:50:26

導讀:關于印發(fā)《涉案物品價格評估人員持證上崗暫行辦法》的通知計價費[1997]1662號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物價局(委員會):??為健全、完善涉案物品價格評估制度,加強對從事涉案物品價格評估人員的管理,維護

關于印發(fā)《涉案物品價格評估人員持證上崗暫行辦法》的通知


計價費[1997]1662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物價局(委員會):

??為健全、完善涉案物品價格評估制度,加強對從事涉案物品價格評估人員的管理,維護國家利益和價格評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估價結論的公正性和準確性,促進涉案物品價格評估工作的健康開展,現將《涉案物品價格評估人員持證上崗暫行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組織貫徹實施,并將實施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報告國家計委。

涉案物品價格評估人員持證上崗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健全涉案物品價格評估制度,加強對從事涉案價格評估人員的管理,保證估價結論的公正性和準確性,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計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涉案物品價格評估人員,是指在國務院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價格部門設立的,已經同級人事主管部門批準的專門從事價格認證、價格評估和價格服務的價格事務所執(zhí)業(yè)、專職從事對涉案物品估價認定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國家實行涉案物品價格評估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凡從事涉案物品價格評估的人員,須具有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統(tǒng)一制發(fā)的資格證書,在業(yè)務活動中應向委托人或委托機關出示證書。

??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條?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各省、市、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為涉案物品價格評估人員上崗資格的審定和管理機關。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涉案物品價格評估人員上崗標準、管理辦法,負責統(tǒng)一組織編寫培訓教材、印制證書,指導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涉案物品價格評估人員的培訓、考試、考核、頒發(fā)證書等工作。

??第五條?對涉案物品價格評估人員上崗資格每兩年進行一次審核。凡通過上崗資格審核合格者,可上崗執(zhí)業(yè);凡未通過上崗資格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者,不能獨立執(zhí)行對涉案物品價格的評估業(yè)務。

??第六條?具有涉案物品價格評估上崗資格的人員,只能在一個價格事務所執(zhí)業(yè),不得以其涉案物品價格評估人員的身份在其它單位兼職。

??第七條?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者,可申請涉案物品價格評估人員的上崗資格:

??(一)遵守國家法律和各項政策法規(guī),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職業(yè)道德的;

??(二)具有相關專業(yè)大專及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具有相關專業(yè)中級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

??(三)從事三年以上價格工作或從事一年以上價格評估工作的;

??(四)接受過按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統(tǒng)一要求組織的涉案物品價格評估專門培訓,考試通過后取得合格證書的。

??第八條?申請涉案物品價格評估人員上崗資格者應提供如下證明材料:

??(一)所在價格事務所的證明材料;

??(二)第七條第(二)、(三)、(四)項證書及證明材料;

??(三)涉案物品價格評估人員上崗資格申請表(一式兩份)。

??第九條?申報涉案物品價格評估人員上崗資格按下列程序:

??(一)申請人向所在價格事務所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經所在價格事務所同意后,連同申請人應當提供的證明材料,報設立該所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初審;

??(三)各省、自治區(qū)、轄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審定省及省以下價格部門設立的價格事務所涉案物品評估人員的資格,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審定其直屬價格事務所涉案物品評估人員的資格。

??第十條?涉案物品價格評估人員,應當恪守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對出具的價格認定和鑒定結論的合法性、正確性和公正性負責。對在業(yè)務活動中取得和了解的資料,負責保守秘密。

??第十一條?涉案物品價格評估人員在業(yè)務工作中,當遇有與委托人或者其他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或其要求回避時,應當主動申明并回避。

??第十二條?因涉案物品價格評估人員個人責任心不強,致使在執(zhí)行工作中未能公正、準確、及時地作出涉案物品價值鑒定結論,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所在工作機構可以給予以下處分:

??(一)警告;

??(二)罰款或賠償損失;

??(三)暫停涉案物品評估上崗資格。

??第十三條?對于利用職業(yè)之便,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給價格鑒定工作乃至案件審理工作造成嚴重失誤,不適合繼續(xù)從事涉案物品價格評估的人員,由資格審定部門吊銷其上崗資格,并自吊銷資格之日起三年不準重新申請此項資格。

??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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